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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肥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被告人单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现住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某某小区**-**-**室。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2019年8月14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用自己的一个微信号,将自己另一个昵称为“某某”的微信号,拉进一个叫做“某甲药房”的微信群中,然后用“某某”这个微信号在该群中发布任某某(女,27岁)裸照,及个人信息照,并编造文字,对其进行侮辱。该微信群当时共有121名成员,给任某某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4.被告人单某某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文英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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