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6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之1。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抢劫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抢劫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惠来县**镇**街附近,发现被害人詹某某耳朵上戴着一对圆环形状的黄金耳环路过该处,遂萌发抢劫该耳环的念头,便尾随其后。詹某某到达新兴街第二条巷中路段时,肖某某见四周无人,假装问詹某某哪里可以购买“胃药”,詹某某说她也不清楚,詹某某继续步行前进,肖某某就绕到詹某某的侧身后,用手顺势将詹某某按在墙壁上,用双手强行将戴在詹某某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拉扯下来,致詹某某耳朵、面部受伤,后肖某某带上抢来的耳环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惠来县**镇新容居委一民宅被抓获归案。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詹某某被抢黄金耳环价格为人民币1695元。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帅
检察官助理: 蓝佩阳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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