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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兴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兴宁市****路**号其经营的**商店的二阁楼房间和二楼的三个房间内,先后放置五张麻将台组织参赌人员进行麻将赌博。被告人肖某某事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召集参赌人员,为每张麻将台提供若干张红色、白色、蓝色的筹码牌,参赌人员自行约定赌注大小进行赌博,在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肖某某根据参赌人员手中剩余的筹码牌折算为等值人民币金额,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与各参赌人员进行输赢结算,并根据赌注大小对每张麻将台进行抽水盈利。2019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等20人(均另处理),查扣台面等值筹码牌赌资合计人民币41440元。经核算,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165246元,转账给各参赌人员共计人民币218562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兴宁市**处**路**号**商店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建议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史清

(院印)

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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