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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日15时许,鞠某某(已判决)因看到自己喜欢的女性朋友马某某被向某某接走而心生嫉妒,遂纠集雷某某、毛某某、曾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来到武冈市百姓广场,找到向某某后对其拳打脚踢。事后,向某某约鞠某某见面将事情讲清楚。当晚20时许,鞠某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与曾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百姓广场,找到向某某后再次对其拳打脚踢。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鞠某某、李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积极参与结伙群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上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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