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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寻衅滋事案件)(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村农民,住该村。2014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19时,龙某某(已判决)在位于依兰镇山水家园小区*栋****室其家中组织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告人肖某某、牛某某(姓名不详)等人赌博。王某某事先让其朋友朱*携带7副分析仪扑克,准备在赌博时使用。赌博过程中龙某某、肖某某发现朱某某携带分析仪扑克并予以扣留,同时解散赌局。次日16时许,龙某某、肖某某将王某某、李某某约至龙某某经营的三道岗镇**洗浴***房间,龙某某、肖某某以王某某、李某某出老千的名义,多次对王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头部、左眼部、李某某耳部受伤。龙某某、肖某某对二人实施殴打后,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作为补偿,王某某被迫从楼下自己的五菱面包车中取人民币10,000元交给龙某某,并应龙某某要求将其五菱面包车扣留在龙某某处,待余款付清后将车取回。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部、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李某某左耳部鼓膜穿孔六周未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三道岗镇隆兴村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一辆;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同案犯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7.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故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在龙某某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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