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华某某公安局逮捕。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9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14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决定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2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甲自2019年4月至9月期间,多次在其家中容留肖某乙、刘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肖某乙在华某某**镇**村**组甘某某家里吃完酒席后,开着自己的小车来到被告人肖某甲家,肖某乙与肖某甲二人在肖某甲家中卧室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刘某某与被告人肖某甲联系后,驾驶自己的电动摩托车来到了肖某甲的家中,刘某某与肖某甲二人在肖某甲的卧室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15日中午,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华某某**镇**村**组肖某丙家吃酒席间隙,与被告人肖某甲联系后,骑摩托车来到肖某甲的家中,在肖某甲家中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通话记录、现场图片等;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肖某乙、甘某某、肖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学范
检察官助理:邓洁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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