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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住湖北省襄樊市**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邓州市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白金信用卡持卡人被告人肖某某累计拖欠该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9301.05元。被告人肖某某透支逾期后,该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息、信函、上门等多渠道催收后,被告人肖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家属到银行柜台还款129724.71元人民币,其中本金99293.50元人民币已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短信息、两次催缴还款通知书、邮件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关于客户肖某某信用卡账单的说明、抓获经过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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