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肖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烤烟种植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现住惠水县**镇**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1月4日对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肖某在未取得烟草部门准许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夏某某贵A****6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从惠水县摆金镇出发到瓮安县建中镇太文村朵良皮组、玉华社区高寨组等地,由吴某某介绍向多名烟农收购烟叶,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肖某在吴某某的介绍下共收购得烟叶2600公斤,肖某将购买的烟叶装车在被告人夏某某的货车上后准备运往惠水县**镇**站销售,被告人夏某某明知运输的货物是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烟叶仍然继续帮助肖某运输,2020年9月18日晚22时许,当装载烟叶的货车行驶至瓮安高速收费站附近被瓮安县烟草局稽查大队和惠水县烟草局稽查大队当场查获并予以扣押。该批烟叶经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139646.00元。

2、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雇佣夏某某驾驶夏某某贵A****6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从惠水县摆金镇到瓮安县玉华社区高寨组张某甲家花了人民币10000余元向张某乙张某甲父子收购了1700余斤烟叶,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将该批烟叶运到惠水县**镇**站卖了人民币20000余元。

3、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肖某三次到长顺县白云山镇干坝村小岩脚组丁某某家,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帮未签订烤烟种植合同的丁某某拉烟叶到惠水县**镇**站和凯里市炉山烟叶站销售,被告人肖某每次销售完烟叶扣除自己的费用后再将销售款微信转账给丁某某(8月29日转33900元、9月8日转50000元、9月16日转23412元)。其中两次是被告人肖某自己开夏某某贵A****6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到丁某某家拉烟叶并进行销售,一次是被告人夏某某开车同被告人肖某到丁某某家中运输烤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移送财物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丁某某兰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夏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9646.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收购的烟叶仍予以运输,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夏某某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受雇于他人,为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提供运输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 陈  丹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在惠水县**镇**村*组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