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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咪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村**号**栋**单元**室,现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2月24日至3月24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与徐某某、郭某某、易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新余市渝水区城南黎家村东风菜场旁一棋牌室内以推牌九抽台费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开始由郭某某和徐某某二人合伙开设。不久,肖某某加入合伙,占股约20%。后郭某某因与徐某某发生矛盾,于2017年年初退出。2017年下半年易某某加入,占股15%。

该赌场的参赌人员主要是黎家村附近人员,赌资从10元至200元不等,赌场收取庄家每局赢钱的5%作为台费。赌场存续期间共抽头渔利金额约人民币9.6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分得约人民币1.9万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路章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详情、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9.6万元,其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小亮

检察官助理:刘禾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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