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耿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在邓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耿某某使用购买来的假离婚证欺骗被害人康某某,并于2017年7月19日与康某某在新疆伊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夏布云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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