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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9********,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罗甸县**镇**村**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社会危险性,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父亲去世后,其在整理其父遗物时发现有两支火药枪及铁纱、火药、钢珠等物,其便将上述物品放至自己卧室内。2020年1月16日根据核查指令,罗甸县公安局民警到罗某甲家中核实情况,罗某甲便将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及铁砂、火药、钢珠交给民警,后民警将罗某甲传唤到案。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两支火药枪进行枪支性能鉴定,经鉴定两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户籍信息、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痕)字[2020]013号鉴定文书;

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侦查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子兴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9869****,保证人罗某乙,联系电话182248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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