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91998********,瑶族,初中文化,广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被害人蒙某某)从揭西县凤江镇往揭西县棉湖镇方向行驶,行经棉湖镇棉湖大桥路段时,与前方右边驶出路口由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甲、蒙某某、侯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审核,罗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蒙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2.4毫克/100毫升;罗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电动两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条件;罗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侯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蒙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被害人陈述:蒙某某、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韦耿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六份;6.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52.4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