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巷**号附一号。1996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9月28日,因齐某某被殴打案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天元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腹内金属异物暂不收押看守所,于2019年5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关押于株洲市荷塘区430监管中心。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骑车至被害人肖某某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广场**排**号的**园艺生活馆店,趁无人之际将店内的日本进口东洋杜鹃(盆栽)、意大利洛石棒棒糖(盆栽)、德国月季(眼镜)系列(盆栽)盗走;2019年5月3日10时许,罗某甲骑车至被害人罗某乙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植物园,将进门绣球花盆栽盗走,离开途中,又顺手将**植物园对面的被害人唐某某的**超市的进门三角梅(盆栽)、千年木(盆栽)盗走;2019年5月8日5时许,罗某甲再次骑车至**园艺生活馆门口,将店内的千层金景观树(盆栽)盗走;2019年5月9日上午,罗某甲骑车至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园林花卉超市门口,将进门月季花(盆栽)盗走。上述所盗盆栽均被罗某甲藏于株洲市芦淞区**巷**号**号顶楼。2019年5月12日,罗某甲第三次来到园艺生活馆店准备盗窃时被守在门店附近的肖某某等人抓获。附近民警巡逻至园艺生活馆时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到案。经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甲上述5次盗窃的盆栽价值297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株洲市芦淞区**巷**号**号顶楼查获被盗盆栽,并已依法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搜查、指认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5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湘建
代理检察员:肖敏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关押于株洲市荷塘区430监管中心。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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