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中心**队,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至4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罗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时,用自己手机登录张某某的支付宝,在梅江区**镇**及梅县区**镇**村自己住家等地点,先后5次用自己的手机操作张某某支付宝转账共计5000元人民币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讯通知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浩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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