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47********,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罗甸县**镇**村**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无社会危险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于三、四十年前自制一把火药枪,之后就一直持有该火药枪。2019年12月19日村两委在调处罗某甲与女婿杨某某纠纷时,罗某甲女儿罗某乙举报其父亲藏有火药枪,罗甸县公安局民警得此线索后依法对罗某甲家进行现场检查,后在罗某甲床边的桌子底下发现一把火药枪及102克疑似黑火药。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户籍信息、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逮捕理由说明、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鉴定人资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杨某某、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痕)字[2019]269号鉴定文书;
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子兴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罗某甲无联系电话,保证人吴某某系其妻子,联系电话150851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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