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000000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与周某某在罗甸县**镇**村**组吃饭喝酒,酒后罗某某驾驶(持有A1驾驶证)贵J****9号(车辆所有人:周某某)小型轿车从罗甸县**镇**村**组往罗甸县县城方向行驶。21时33分许,当罗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至罗甸)160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其血液,经对罗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现场吹气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图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912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保证人联系电话:1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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