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社区居民户**路**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在芒市**花园**蛋糕店门口旁停放摩托车处将被害人寸某某右下腹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寸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持刀刺伤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郭嫄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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