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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螺溪镇欧西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河县螺溪镇欧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陆河县螺溪镇欧西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喝了四两自制药酒后便前往陆河县上护镇泡温泉。当晚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部车牌号为粤BU6***的黑色奥迪A6轿车从上护镇返回螺溪镇,在途经陆河县河田镇河中桥路段时被陆河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6mg/100ml和168mg/100ml。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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