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22时39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赣C*****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途径高安市锦惠北路“人之常情”路口附近路段时,被高安币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 54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左右,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晋东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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