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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4********,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罗甸县**镇**园**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在贵州省罗甸县**镇老城村其朋友家中饮酒后回到位**小区的家中。在家休息两个小时后,于2019年10月1日零时许从家中驾驶已报废的贵J****0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罗甸收费站进入惠罗高速。行驶约40分钟后从边阳收费站出站,被正在执行检查的黔南州公安交管局高速四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被告人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后带其至罗甸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根据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4829号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4829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在诉讼期间逃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婵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888640****。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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