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泰祥街虞河路路口东300米处时,与田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田明芳受伤,车辆受损。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田某某系头部、胸部、四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2019年12月20日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