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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黄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4********,布依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6********,布依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1时许,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木康边境检查站民警在执勤时抓获驾驶牌照为贵E*****白色越野车的被告人黄某某及罗某某,并当场从该车内查获5名缅籍人员(均无合法有效证件)。被告人黄某某称其系受妻子王某某(在逃)安排,邀约被告人罗某某到瑞丽,欲将该5名缅籍人员运送至昆明务工,后向每名缅甸人收取车费及介绍费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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