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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曹某甲等五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演艺创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现住修水县**大道**店内。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修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组,现租住广东省惠州市****镇****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修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绍兴市**区**镇**市场**栋**。2018年11月15日因斗殴被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修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现住修水县**镇**楼。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胡某丙,绰号“*亚”,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修水县**镇**村**组,现住该村**组。2007年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胡某丙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修水县白岭、全丰等乡镇少数不法人员通过建立微信群共同抵制殡葬改革进行。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微信名“锋”)建立微信群“全丰镇血性群”、“全丰镇村民信息群”、“全丰镇村民群”等,为首组织号召群成员要“齐心,团结一致”抵制殡葬改革,并寻找“入手点”、“突破口”,很快“全丰镇村民群”就达到了500人(该群上限为500人),6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又相继建立了“修水县村民群”、“修水县村民2群”、“全丰村民信息2群”,利用微信群资源,大肆邀请人员加入群聊商讨如何抵制殡葬改革。6月11日上午,“全丰镇村民群”中有人散布全丰镇塘城村村民胡某丁过世的消息,很快群中就形成了以被告罗某某、曹某甲(微信名“爱的世界只有您”)、胡某甲(微信名“多情海”)、胡某乙(微信名“胡某乙”)、胡某丙(微信名“胡某丙”)等人为首,在各个微信群大肆煽动群成员到全丰镇塘城村死者家中聚集声援,公开抵制火葬进公墓。当晚21时许,聚集上千群众在全丰镇塘城村,并将胡某丁尸体抢葬(指土葬),由于大量人员聚集,导致全丰镇集镇道路及塘城村道路交通严重瘫痪。胡某丁尸体被土葬后,被告人罗某某又在微信群中号召捐款给胡某丁儿子胡某戊。当晚全丰镇碧环村又有人过世,全丰镇政府干部便赶去做工作,聚集在全丰镇塘城村现场的群众在被告人罗某某、曹某甲等人煽动下,上千群众又聚集到碧环村湾头死者家中,22时许,在全丰镇碧环村“湾头”(小地名)做殡葬改革工作的镇干部曹某乙、周某甲、祝某某等人被赶来的群众围攻并殴打,乘坐的车辆也被打砸,全丰镇派出所教导员王某某接到报警后带领所内民警、辅警共六人赶到现场处置。在现场处置期间,群众不断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用石块砸打执行民警,后民警将三名被围困的镇干部解救,立即送至全丰镇政府。23时许,几百名群众又聚集到全丰镇政府将政府门口围堵,导致车辆无法通行,阻止被打的镇干部及公安民警转送至修水县城治疗,教导员王某某又带领所内民警、辅警等赶至镇政府门口维持秩序,最终才将受伤的工作人员送至县城医院治疗,后法医鉴定曹某乙受轻微伤;此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事件造成公安民警执法受阻、车辆等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260元的严重后果。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继续在“全丰镇村民群”中散布、传播政府会去挖坟将尸体火化等虚假信息,煽动全丰镇附近乡镇村民赴全丰镇政府聚集声援,造成6月12日几千群众聚集在全丰镇塘城村守坟;6月13日,在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继续散播公安机关将封堵道路和政府正在组织人员到全丰镇来等虚假信息,一时间上千不名真相的群众聚集到全丰镇政府,当晚,以周某乙、沈某某、田某某、曹某丙、罗某某、戴某甲、杨某某、周某丙、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首,积极参与冲击全丰镇政府,打砸政府办公楼公共设施、打伤维持秩序的公安辅警,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50元的严重后果。

2019年6月11日至6月18日止,被告人罗某某在多个微信群内号召群员捐款,安排被告人曹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帮其代领群员捐款,累计接受红包捐款23149.03元,除用于支付聚集期间的费用3760元外,其余均被被告人罗某某掌管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曹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供述;2、证人丁某某、匡某某、陈某某、戴某乙等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勘查照片;5、伤情鉴定结论、价格认定书;6、现场视频等电子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曹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积极煽动、组织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丙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曹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一人犯数罪,且在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本院已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兵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胡某甲、曹某甲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随案移送光碟10 张、U盘一个、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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