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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从旧州花海往山里江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环路(旧州)1号天桥停车场路口时,碰撞行人王某,造成王某、罗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在亲属规劝下返回事故现场向民警自首,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被告人罗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取得王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张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5.机动车性能鉴定意见、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627387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让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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