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米致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楼。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日被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致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家属楼租住屋内,先后七次容留并伙同张某某、宋某某、杜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3日左右,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家属楼租住屋内,容留并伙同张某某、宋某某吸毒冰毒一次。
2、2019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家属楼租住屋内,容留并伙同宋某某吸毒冰毒一次。
3、2019年10月8日0时许,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家属楼租住屋内,容留并伙同宋某某吸毒冰毒一次。
4、2019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家属楼租住屋内,容留并伙同宋某某吸毒冰毒一次。
5、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家属楼租住屋内,容留并伙同宋某某吸毒冰毒一次。
6、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家属楼租住屋内,容留并伙同宋某某、杜某某吸毒冰毒一次。
7、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米致喜在其辰溪县辰阳镇老农机局家属楼租住屋内,容留并伙同宋某某、杜某某吸毒冰毒一次。
被告人米致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证言;
4.被告人米致喜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致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致喜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米致喜在有期徒刑8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碧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米致喜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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