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米某,女,维吾尔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011979********,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无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9年1月2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律师艾尼瓦尔江·吐尔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晚上23:00时,犯罪嫌疑人米某在喀什市****家和他喝了半瓶洋酒后,2018年9月29日晚上02:00时将驾驶停发在****的新Q*****汽车到喀什市***乡**村村委会前面路段时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饮酒驾车的行为移交给交警人员。
犯罪嫌疑人米某血液样品检出172.4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一个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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