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管**,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14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200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 年2 月20 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 年6 月12 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 年9 月15 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6 年7 月22 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 年3 月23 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在武夷山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从武夷山监狱押解回南城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达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管**窜至南城县建昌镇药都步行街的“重庆德庄”火锅店,采取通过火锅店两扇门之间U型锁的空隙钻入店内,将火锅店收银台抽屉内约3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郑*的陈述;3.被告人管**的供述与辩解;4.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胜亮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管**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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