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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管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年4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27001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301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住上海市浦东********555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在湖北武汉短暂停留后,于2020年1月26日与妻儿共四人由湖北荆州返回繁昌县后,与父亲管某某、母亲汤某某共同居住在繁昌县繁阳镇繁阳一****102室。2020年2月5日19时许,在防疫工作人员黄某、石某某对管某某一户进行访视期间,管某某、汤某某不服从安排,强行外出。黄某将这一情况向繁阳社区进行了电话汇报,后繁阳社区工作人员向城关派出所进行了报案。繁阳社区即防疫工作人员闵某、张某与处警民警来到管某某家时,管某某夫妇已经回到家中。民警与防疫工作人员站在管某某家门外,从窗口向管某某家人宣讲防疫政策及法律规定,管某某夫妇随即开门与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争吵,管某某妻子李某也出来指责防疫工作人员侵犯人权。在管某某夫妇及李某三人与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争吵期间,管某某从屋内拿了一把铁锹朝防疫工作人员闵某冲了过来。处警民警陈某某见状,立刻朝管某某冲过去,抓住管某某的手,处警民警钟某、查某则上前去抓铁锹并夺了下来。后管某某就用拳头殴打陈某某等人,为了防止管某某继续伤人,陈某某等人上前准备控制管某某,管某某依然继续反抗踢打陈某某等人,造成三名处警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后陈某某随即拿出催泪喷射器对着管某某喷了一下,管某某被喷后往后面退,管某某夫妻就抱着民警的腰部,拉着不让民警上前控制管某某,后管某某就躲到家中并将门关起来。陈某某随即打电话向城关派出所汇报情况并请求增援,后城关派出所处警民警黄某某带着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将管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疫情防控工作日志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闵某、张某、石某某、李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金华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阳艳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繁昌县繁阳镇繁阳****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计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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