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管某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汉族,文盲,务工,住**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管某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自**镇**村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北,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管某宽血液内乙醇成分含量为20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管某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单等;
2.证人刘某立、刘某民证言;
3.被告人管某宽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市**局**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宽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兴涛
检察员:刘少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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