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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2********,汉族,江西新余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乡**村委**村,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简某某开始在新钢第二钢铁厂精炼车间偷盗钼铁,其每隔半个月左右偷一次,一共去偷过10次,但是其中只有8次偷到钼铁。其每次都将偷来的钼铁藏在新钢第二钢铁厂第二精炼车间4楼的一个角落里,直到2019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简某某将其偷来的钼铁搬到新钢北大门附近的围墙外,在骑摩托车运走的过程中,被新钢武保处的巡逻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经称重及鉴定其盗窃的贵重金属为钼铁,重量为79.48公斤,价值人民币为101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赃物钼铁及其作案工具踏板摩托车等物证;

2、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称重凭证、失盗报告等书证;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钼铁79.48公斤,价值人民币10173.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简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正远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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