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湘乡市**组**号。2006年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13日该局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多次来到湘潭县云湖桥镇、石潭镇实施入室盗窃,涉案财物价值共计6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5月的一天,章某某来到湘潭县**镇**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400元现金和两包香烟。
2、2019年5月的一天,章某某来到湘潭县**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走一包蓝芙蓉王香烟。
3、2019年6月15日12时许,章某某来到湘潭县**镇**村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文见
代理检察员:阳可夫
2020年3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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