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穆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0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穆某甲发现位于内黄县**乡**村西头、省道303线北侧被害人穆某乙“**超市”大门西侧临街一间仓库卷帘门处于半开状态,遂在11月22日至26日期间,携带钳子、剪子,骑着人力三轮车来到该仓库,盗窃白色海尔牌空调内机三台,室内机电源线8根,2.5平方铜线41.1米,16MM空调铜管2.95米,10MM空调铜管2.35米,12MM空调铜管41.48米,6MM空调铜管41.1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51元。案以后,被盗物品被追回退归被害人。
被告人穆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穆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搜查笔录;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穆某甲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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