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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甲翻墙进入程某乙位于海丰县**镇**村的家中,将程某乙放在家里大厅柜子里的十多个红包拆开,盗走红包里的现金人民币约200元,并将程某乙家大厅的视频监控电源拔掉,之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致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6页、本院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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