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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8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座**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薛某某、张某(实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在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9克拉时尚桌球”内,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使用台球打击被害人高某某头部,后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高某某头部,致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经榆林市第二医院诊断,被害人高某某的伤情为: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左额叶、颞叶多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5.右侧枕骨骨折;6.头皮肿胀明显;7.全身多处擦伤。

经陕西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向被害人高某某赔偿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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