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上集镇程洼村五组21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在淅川县城西淅路口、富强路与西荆路交叉口自家的小卖部内放置三台麻将机供人赌博。自开设赌场赌场以来,累计抽头渔利12000余元,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 强
检察官助理: 王 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