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遂溪县**镇,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8日上午,遂溪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曹某某带领谢某某等民警,到遂溪县**镇**村戏楼处维持该村村干部选举会场的秩序。上午约10时,劳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煽动部分村民干扰、破坏选举秩序,无理要求停止选举,劳某甲(已行政处罚)等村民不听镇干部的劝阻,冲上戏楼抢走投票箱,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现场民警依法传唤违法人员劳某甲,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劳某某、劳某乙、劳某丙、劳某丁、劳某戊、劳某戍、卢某某(均已判刑)、劳某己(已免诉)、苏某某(已起诉)等人故意阻拦民警传唤劳某甲,并殴打民警。于是民警又将劳某戍等人控制起来,引起众多村民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导致现场陷入混乱。此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又伙同劳某某等人强行阻挠民警将劳某甲、劳某戍等人押上警车,被告人程某某抢夺民警执法仪丢在地上用脚踩,劳某庚卧躺在警车前阻挠执法,劳某某叫人拉来牛车阻塞警车离去。上述等人暴力抗法、非法围困民警长达一个多小时。至当天13时许,支援警力赶到现场后,被围困的民警才得以离开。经鉴定,民警周某某、欧某某、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于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受伤民警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劳某庚、劳某某、劳某丙、劳某丁、劳某己、劳某戍、卢某某、劳某乙、劳某戊、苏某甲、陈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劳某辛、欧某某、钟某某、谢某某、曹某某、袁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乙、劳某壬、李某丙的证言;
4. **镇政府函、执法仪故障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据;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现场勘验笔录;
7.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8. 执法记录视频、讯问视频;
9. 被告人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宗八册、光碟二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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