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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在以金寨县合顺汽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汽车代购销售业务期间,在债务缠身、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分别与被害人郝某某签订《车辆代购协议》,收取购车首付款73800元;与被害人王某某口头约定代购车辆,收取被害人王某某购车首付款85900元并出具《收据欠条》。收款后,被告人程某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收取的购车首付款159700元,用于偿还其外债,导致资金不能归还,后采取手机关机、换号等方式逃匿至外地。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杭州路交口文一棠溪金门工地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郝某某、王某某陈述;

3.证人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购车首付款159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区工地务工。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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