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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程**,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县**镇******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晚上,被告人程**和其朋友在**县**乡*****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了500毫升装的白酒和啤酒。被告人程**饮酒后驾驶悬挂着*******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去往**县城,当晚21时26分许,当其驾车经过***国道沿**路向东行驶至***水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llOmg/lOOml。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程**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 5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的供述和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

3、被告人程**的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检察官助理:魏丽娜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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