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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14年8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2月1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时30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Q****的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从梁庄镇“1+1凉皮店”向南沿小路行驶至梁庄镇李官寨村,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何  阳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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