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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山东省金乡县******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到浚县王庄乡李新寨村推销家电,被害人刘某某购买一台净水机,后要求退货。程某某让刘某某及其他要求退货人员跟随其到屯子镇退货。16时许,程某某与刘某某等人行至S219省道与善大线交叉口南,程某某为摆脱刘某某等人,让田某某驾驶鲁H3****汽车前来接自己,田某某驾车到场后,程某某打开行驶中的汽车副驾驶门,刘某某用手抓住汽车右后门,程某某上车指使田某某驾车离开,田某某加速驶离过程中车辆右后轮辗轧刘某某头部,导致刘某某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程某某、田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尸检照片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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