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程好,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程好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电动车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该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360元。
2.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程好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苗某某的电动车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该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
3.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程好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盘龙山路与金雀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桑某某的电动车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该四块电瓶价值人民币480元。
4.2019年9月23日傍晚,被告人程好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驻马店市第九中学对面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车四块电瓶及被害人周某某的四块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该两辆电动车电瓶共价值人民币452元。
5.2019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程好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电动车四块电瓶及被害人董某某电动车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该两辆电动车电瓶共价值人民币824元。
综上,被告人程好共盗窃7辆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2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桑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好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好具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旭光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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