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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1984年、1995年因赌博分别被劳动教养两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7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行政拘留;2017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强制戒毒;2017年3月23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行政拘留;2017年6月13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强制戒毒;2017年9月8日,因吸毒被汝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8年4月16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4月16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强制戒毒;2018年7月15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行政拘留2018年7月15日,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与郑州路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金色雅迪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在北一号街坊4栋平房中间。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等; 

2.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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