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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20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家住****自治县*******组。因赌博于2018年8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起,被告人秦某甲和秦某乙、秦某丙(均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区**号一楼秦某丙的租房内,开设场面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告人秦某甲为增加赌场人气,让郑某某、秦某丁(均另案处理)入股,负责带人到场面赌博,以增加获利。2018年12月26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秦某戊、侯某甲、毛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等24人在该租房内,以投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赌资23165元。

被告人秦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在贵州省*****自治县**镇**村家中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秦某丙、郑某某、秦某丁、杨某甲、秦某戊、段某某、侯某甲、毛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黄某某、李某甲、秦某己、李某乙、秦某庚、秦某辛、杨某乙、崔某某、杨某丙、杨某丁、胡某某、侯某乙、杨某戊、田某丙、秦某壬、杨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潇潇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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