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汽开区19街区保洁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分局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邢大柱,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于长春市汽开区大众花园三期停车场门口,无故在路边捡起砖头,三次损毁车牌号吉A****6号丰田凯美瑞车辆天窗、前机器盖、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等处,并用脚将车辆两侧倒车镜踹坏后离开现场;201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见停放在汽开区大众花园三期停车场的车牌号吉A31KM4号白色金杯面包车,在路边捡起砖头损毁该车玻璃后离去。
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鉴定:车牌号吉A****6号丰田凯美瑞车:1.发动机盖拆修修复喷漆;2.前风挡玻璃总成;3.后风挡玻璃总成;4.左侧外后视镜总成;5。右侧外后视镜总成;6.天窗玻璃总成;7.天窗遮阳板分总成;8.右前门玻璃分总成;9.右前翼子板拆装修复喷漆;10.左后侧围板修理喷漆;11.左前叶子板拆装修复喷漆;12.车辆大顶修复喷漆;12项价格合计人民币5680元。
2019年3月27日,秦某某对吉A****6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田维生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23日,汽开区东风办事处汽贸执法大队表示因秦某某患******,车牌号吉A****4号白色金杯面包车损失不大,不要求秦某某赔偿。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肆意损毁公私财物4次,涉嫌寻衅滋事罪,涉案价值人民币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残疾证、修车票据、凭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且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经济损失568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秦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徐宝红
2020年4月2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家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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