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8小型轿车,在临汾市尧都区金都花园东门附近挪车时被交警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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