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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电维修工,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一**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日照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鲁L0****号牌面包车,沿日照市天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安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秦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4㎎/100ml。归案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一区**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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