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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林市榆阳区*村********。2020年7月2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00时27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市开发区榆林大道与草海则十字路口“**小区”南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侯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09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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