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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禹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禹某某,曾用名穆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禹某某使用微信号“wxid-vfz4bs********”,昵称“**”的微信账号建立群名“开心品白话群禁**”、“闲**”两个聊天群用以销售“金鼎娱乐”、“福彩”字花,字花针对36种动物下注,赔率根据猜中结果决定。禹某某每天组织“金鼎娱乐”字花四场、“福彩”字花三场,要求最低下注人民币2元,上不封顶,共组织超过20人参与字花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有春

检察员:张艳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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