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保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队**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保定市**区**路保定**有限责任公司细纱车间内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后被告人石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受外力作用于颌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杜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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