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8********,景颇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杭瑞高速遮放收费站驶入。20时许,行驶至杭瑞高速2908公里236米处时,被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芒市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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